民族主义

葛兆光《宅兹中国》:“‘民族主义’这个词,现在似乎有些贬义,但是在近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它却是必不可少的一种东西”。脚注中引梁启超1902年《新民说》一段:“自16世纪以来,欧洲所以发达,世界所以进步,皆由民族主义(nationalism)所磅礴冲激而成。民族主义者为何?各地同种族、同语言、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

葛兆光非常注意外来理论对中国历史或文化的适用性,例如该书第一章全面地批评了欧美的新清史观点,认为它不适于中国。但他这里讲的民族主义的作用可能也有适用性的问题。梁启超认为民族主义促使欧洲发达、进步,这个观点暂且不论,但欧洲各国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政治独立或“近代国家的建构”自然是民族主义发展的结果。那么中国的“国家的建构”是否可照搬这个理论?我认为至少需要对“民族”一词做较大的调整。今天的中国、甚至清末民初的中国已被认为是多民族的,以“同种族、同语言、同宗教、同习俗之人”定义的“民族主义”是狭隘和自损的,因为顽固地坚持它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主要是非汉族为主的民族居住的大片地区。孙中山1905年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但在民国元年(1912年)元旦致辞中放弃了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修辞,说“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也即采纳了晚清就已流行的“五族共和”思想。民族主义是欧洲许多(但不是全部)国家建国的必要元素,如果用于中国,就必须将多民族融合成一个民族比如叫做中华民族,这在政治上合理,但在民族学(ethnology)或人类学上却是很勉强的事,好比中国境内不具相互可理解性的语言变体比如普通话与粤语我们说它们是一种语言的两种方言,但语言学家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语言。我们可以坚持自己的说法,但在这样说的时候应该心中有数,知道它的语境和适用范围。“中华民族”的内涵和外延都很清楚,我们有必要使用这个词,但应知道它是一个政治的词汇或概念,不基于同种族、语言、宗教、习俗,其中的“民族”不是世界上大多人理解的那样,在他们听来,就如同听到“美国民族”、“俄国民族”或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后面加上“民族”二字的感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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